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7-09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何小敏
  為維護家庭和諧穩定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制,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法律原則上不允許分割共同財產。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當夫妻一方因各種原因陷入經濟困境,或一方通過各種手段侵害另一方的共有財產權益時,夫妻一方能否請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呢?越秀法院民一庭易超前法官將為你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根據上述規定,易法官表示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上述法條第(一)項規定的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應為夫妻一方的故意行為,因過失行為導致的共同財產毀損,不適用該條規定。
  2.夫妻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人的範圍可按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確定。如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扶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非婚生子女,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扶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該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3.疾病是否重大,主要參照醫學上的標準進行認定,相關醫療費用主要指為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費用,不包括營養、陪護等費用。
  4.夫妻一方提出的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請求,不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若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楊婷
    (原標題:婚姻存續期間能否分割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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